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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样式一)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力;
  (c)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密;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不得利用该信息;但如(Ⅰ)法律有规定,(Ⅱ)公众利益有要求,(Ⅲ)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b)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项(a)、(b)、(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本项(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在[本款(2)项]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在他们的任期结束时终止。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3.6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关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论上述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除非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其不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可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是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除外。如果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定义与在[4.4款(3)项]相同)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利害关系,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2)如董事给董事会一项书面通知,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他与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关系,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被视为做了本款规定的披露,但该通知须在公司首次考虑订定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达董事会。
  4.6 应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须对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监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董事、监事交纳税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董事、监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提供贷款;不得为该等董事或监事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向与该等董事或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或为该等人士提供贷款担保;
  (3)以下的交易不受[本款(2)目]的限制: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b)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监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监事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提供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公司可向董事、监事或与董事、监事相关的人士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但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必须属正常商务条件。
  (4)公司违反[本款(2)项]而提供贷款,收到款项的人必须立即偿还,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
  (5)公司违反[本款(2)项]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向与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则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可强制执行;或
  (b)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则公司不得索回该担保物。
  (6)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b)与监事或董事相关的人的定义:适用[4.4款(3)项]相关人的定义。
  4.7 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章程须包括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处置固定资产会预期到的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公司的固定资产。
  (2)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款(1)项]而受影响。
  (3)本款所指的对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4.8 公司的补救措施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之外,在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向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b)撤销任何由公司与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亦有权撤销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c)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d)追回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佣金;
  (e)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f)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违反义务所获得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4.9 监事或董事的报酬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公司应与董事、监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报酬,包括:
  (a)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b)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c)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及
  (d)该董事或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上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4.10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监事因失去职位所获的补偿的处理程序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监事在公司将被收购的情况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其他款项,该董事、监事有义务事前取得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本项所指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或
  (b)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在[3.6款(2项)]规定相同。
  (2)如果有关董事或监事没有遵守[本款(1)项]的规定,则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归那些由于该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须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4.11 须由股东会控制的管理合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12 监事会的设立
  章程须对设立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4.13 监事的业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外,每位监事都有责任在行使公司赋予他的权力时,
  (a)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5.财务披露

  5.1 公司财务状况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会须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状况报表。该等报表须按[本款(2)至(4)项]的规定编制,亦须经验证。
  (2)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
  (3)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外,还须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如该等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重要区别的,该等财务状况报表须注明该等区别。
  (4)如果按[本款(3)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不同的,为了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纳税后的利润被视为下列两个数额中较少的:(a)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得出的数额,(b)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得出的数额。
  (5)每个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有权得到[本款(1)项]所提及的财务状况报表。公司至少须将该等报表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财务资料亦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及呈交。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等业绩或资料亦须同时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及呈交。
  5.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下同)(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
  (a)股东应在各次股东年会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即负责验证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复核公司其他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自本届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b)如果在股东年会上,没有聘任或续聘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主管部门经任何股东要求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空缺。
  (c)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由董事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d)如果董事会不行使其根据[本项(c)目]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e)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该等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仍可行事。
  (f)股东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任期满前以普通决议通过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解聘,不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与公司的合同条款如何。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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