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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银行法(2002修正)

  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本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9条 本行置总裁一人,特任;副总裁二人,简任,任期均为五年,期满得续加任命。
  第10条 总裁综理行务,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对外代表本行;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行务。
  总裁为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11条 本行总行为办理各项业务,经理事会之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定,得设左列各局、处:
  一、业务局。
  二、发行局。
  三、外汇局。
  四、国库局。
  五、金融业务检查处。
  六、经济研究处。
  七、秘书处。
  八、会计处。
  本行总行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三章 业务

  第12条 本行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其范围如左:
  一、政府机关。
  二、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
  三、国际及国外金融机构。
  第13条 中华民国货币,由本行发行之。
  本行发行之货币为国币,对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偿效力。
  货币之印制及铸造,由本行设厂专营并管理之。
  第14条 本行于必要时得分区委托公营银行代理发行货币,视同国币;其有关发行之资产与负债,均属于本行。
  第15条 国币之基本单位为圆,辅币为角、分,拾分为壹角,拾角为壹圆。
  本行所发行之纸币及硬币之面额、成分、形式及图案,由本行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应将纸币及硬币之规格于发行前公告之。
  第16条 本行发行及委托发行之货币,应以金银、外汇、合格票据及有价证券,折值十足准备。
  硬币免提发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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