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发展民办文化,促进多种所有制农村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企业的发展。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以评选“小康文化示范户”的方式,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民组建文体娱乐、书报阅览、科技信息、影视放映等多种类型的活动室(一类县每年评选不少于30户、二类县每年评选20户、三类县每年评选10户以上),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以评选“优秀村屯文艺队”的方式,推动农村业余演出队和职业剧团的发展;以评选“歌王”的方式,推动山歌演出活动的开展,使“歌海”更加充满生机。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鼓励发展农村文化公园(广场),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从事民族民间及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登记审核程序。要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四)创新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利用效率。要充分发掘现有农村文化设施潜力,以“文化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目前农村文化设施不足、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
(五)规范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和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落实管理执法经费,购置必要的取证、鉴定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的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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