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
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政府统计或部门统计的统计和调查。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争取尽快做到全范围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针对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适当扩大全面报表范围。按照全市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达到75%的要求,科学界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由企业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二是认真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的进行统计,把目前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三是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部门统计要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努力反映行业全貌。四是切实加强抽样调查工作。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通过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同时,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加强对小规模服务业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控制,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四、进一步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以及各部门职能定位,严格界定好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的基础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