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课成绩测试
依据新的《九年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要求组织考试。考试项目原则是以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测试为主,技术评定为辅。
(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考核
指学校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及学生自我锻炼的情况。即:早操,体育活动课,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课余自我锻炼的次数和表现情况。
(三)体质健康测试
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中对初中学生规定测试项目作为中考体质健康测试内容。
三、操作办法
体育课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采取学分制的办法计分,每学年5分,三年满分为15分(其中体育课成绩每学年3分,三年满分为9分;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每学年2分,三年满分为6分),由学校负责考核。
体质健康测试只限毕业生升学时进行一次性的测试,满分35分,测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
(一)体育课成绩评定标准
1. 遵循《九年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评分标准,采用优秀为100-90分,良好为89-75分,及格为74-60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四个等级的方法评定,具体量化标准(见附表1)。
2. 学生因正当理由未参加考试或综合评定不及格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超过及格线以上,按及格记分;若补考不及格,按不及格记分,过期不再组织补考。因特殊原因缺席考试的学生要参加补考,按实考成绩记分。
3. 学校要严格掌握考核标准,每学年A等(优秀)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0%,学校确因教学质量较高,学生身体素质及运动技能提高较大,体育课成绩测试突破A等比例40%,学校应在考前一个月向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年每次申请只限在A等40%的基础上提高5%-10%,申报的条件是学校必须在三年内获得过县(区)以上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示范学校,或学校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85%以上的学生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相当部分学生能达到优秀等级,否则没有申报资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该校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承认,不合格者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取消该校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示范学校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获得申报并复查合格的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作为免复查学校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