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第五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省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省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六条 省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向省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协调。
第七条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立项申请表格可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下载。
第八条 省发改委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经省规划办协调后提交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省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将编制规划工作方案报送省发改委,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省发改委反馈。
第十条 在省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省级部门接到国家部委或省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省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省政府及省发改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第三章 衔接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