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四条 各专项规划在形成送审稿后,由其主管部门通过并联审批网报送省发改委。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规划办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主管部门衔接审核。
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由省规划办提请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进行衔接协调。
第十五条 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省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对省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7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规划办委托省咨询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主要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省发改委参与。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通过并联审批网向省发改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