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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

  (五)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规划办审核后,提请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送省发改委备案。

第六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专项规划发布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省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省发改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省规划办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省政府。

  第二十九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规和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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