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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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