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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活动,使广大企业“三个依法”(即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三、明确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评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2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工资支付率达100%。
  3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4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5劳动关系和谐。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争议或被投诉举报,或虽发生争议,但责任主体方不是企业,而且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二)评定程序
  1单位申报:每年十二月份由企业填写《劳动保障和谐企业评定申报表》,提供有关指标的证明材料,报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工作机构。
  2初步审核: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工作机构根据评定原则、条件,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初审意见。
  3征询意见:听取有关方面的反映,根据反馈意见,初步确定“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名单。
  4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站向社会公示初步评定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名单,公布监督电话。
  5公布结果:公示后5日内没有异议的,公布评定结果,同时在新闻媒体、劳动保障网站公布。
  6进行授牌:举行授牌仪式,向评定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的单位授牌。
  四、加强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工作的机制建设
  (一)建立创建工作的激励机制。企业获得本年度“劳动保障和谐企业”称号的,下一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对其进行常规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对其进行社保稽核。从今年起,将从连续两次获得市“劳动保障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中评选全市“优秀劳动保障和谐企业”。
  (二)建立创建工作的约束机制。“劳动保障和谐企业”不搞终身制,每年度评创一次,在获得称号后如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且没有及时整改的,只要存在其中任何一项问题,即取消“劳动保障和谐企业”称号,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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