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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失效]


  (三)哈尔滨申办、承办大冬会期间,大冬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哈尔滨2009”)、会歌、会旗、口号、奖牌、创作作品;

  (四)其他与大冬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六条 大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世界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维护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一)、(三)、(四)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大体联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五条(二)项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未经大冬会知识产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

  (一)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与大冬会知识产权有关的商品;

  (六)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大冬会知识产权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大冬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将大冬会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或者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者广告宣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组委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犯大冬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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