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险于灾害,防范重于救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强化灾害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增强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矿区、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大风、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切实加强雷电防护与监测。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强雷电防护的管理,认真履行雷电防护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指导、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要建立雷电灾害分析调查、技术鉴定及雷电防护工程等业务服务体系。气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气候影响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确保项目建设与气候环境保护相协调。由气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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