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储存的;
7、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类、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9、液氨、液氯的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处理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配套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等设施达不到防火防爆要求的。
11、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2、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3、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泡沫、蒸汽等灭火系统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5、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排洪沟穿越生产区的。
1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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