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企业未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未制订应急预案,未进行登记并制订一书一签、安全周知卡,未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的。
19、新、改、扩建设项目未经过安监部门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
2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1、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6、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场所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证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二、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排查、评估、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及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