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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在人力、信息和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协助文物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按照各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
  各地要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作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真抓实干。自治区将对全区各地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三、确保普查经费的及时到位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四、分阶段推进普查工作的开展
  此次普查工作从2007年7月起,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 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月-9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普查机构,开展培训并启动区域普查试点工作。根据北海市地处沿海、沿边,文物古迹存量较大的特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海市进行普查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各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每个乡(镇)、村、屯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普查登记表。
  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写普查报告,建立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适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治区也将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少数民族地区普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我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文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普查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各地方的民族传统、习俗、信仰等,对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重要史迹、遗迹等,要适当放宽条件。对把握不准的文物点,普查机构要及时报本地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重大问题要报经自治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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