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具体承担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等事务性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价格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价格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价格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用地规模,按照“优先安排、专项使用”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市发改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供地等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价格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划拨(不包括小区内经营性的配套用房用地),也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