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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收费,属于市级确定的行政规费全额减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其他经营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小区内经营性配套用房,按照“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不得列入建设成本,其用地在建设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权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权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市房管部门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度较高的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内,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能耗,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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