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小区绿地率应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苏标标发[1995]206号),新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目至第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目至第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价格部门核批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批准的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