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负责向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付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在收取项目费用时,应如实填写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收费票据号码、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将原已享受房改的住房面积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房改控制面积标准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出部分的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差价款由市房管部门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六章 销售和承租对象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和城市拆迁中符合条件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80%的家庭。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下同)。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同一住房由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符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队办发〔2004〕39号)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驻泰军队人员家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