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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购房条件未参加过住房实物分配或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军队转业人员,可以按不超过职工现行享受标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购条件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申购家庭夫妇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四条 凡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教工住房、解困解危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已达到《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人户可以购买6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人户可以购买7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4人以上户可以购买85平方米左右户型。

  第三十六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其他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被拆迁户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改办对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其居住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改办将申购材料报市房管部门审核。

  (三)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购买的优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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