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情况,通过选号的方式确定当期购房资格。
(五)获得当期购房资格的家庭,持“准购证”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因房屋套型实际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导致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由购房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补交差价,差价款由市房管部门负责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选号没有取得当期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参加下一期选号,确定购房资格。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审核。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按审核时间的先后顺序采取轮候制。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其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建设阶段必须为物业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小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区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