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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违章建筑的通告

蚌埠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违章建筑的通告
(蚌政通〔2007〕37号)


  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及防洪工程、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非法建设。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上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要严加控制。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组织违章建筑的强拆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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