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7]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二)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熟悉社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