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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7]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二)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熟悉社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及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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