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应回避的除外);
(三)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六)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而受打击报复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三)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四)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五)不得徇私舞弊,从事有损于特邀行政监督员形象或与特邀行政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