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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卫生、公安、药监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整治活动,坚决打击和杜绝非法采集、收购、供应、使用血液(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保障供血安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浆)。
  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的定期监督检查,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对单采血浆站的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药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广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血液制品等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保证采供血液、血液制品的安全。
  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管理。医疗机构要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严格用血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监管,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处罚制度。
  6.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开业和无证行医,严格性病治疗广告管理,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有性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要开展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利用性病门诊开展候诊宣传,提供健康教育处方、推广使用安全套。农村医疗机构要推广性病病征处理方法,提高性病诊疗服务可及性。结合我市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哨点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开展性病疫情监测。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性病治疗与临床用药。
  (三)健全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体系。
  1.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公安、司法、检验检疫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立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未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创造条件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2.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体系。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建成后,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3.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在低流行区(市)县对高危人群开展综合监测,在中、高流行区(市)县对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开展综合监测,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  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以及输血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和抗体初筛检测;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4.严格疫情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全市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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