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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封山育林工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森林培育活动。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科学育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人工辅助育林、护林设施设置以及封山育林区的管护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封山育林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制定封山育林规划。
  封山育林规划应当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经营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应当纳入封山育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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