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组成。主要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中聘请。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类型、专业要求组成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中指定。
(二)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附件2)。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国资委聘请,并由市国资委颁发聘书,任期一年,原则上可以连聘连任。在任期内如有不认真履职、触犯法律法规、受到行业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聘请,不再聘任。
四、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根据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规则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类型从备选库中邀请3家以上(含3家)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或公开比选方式进行确定。
(三)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在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对其中要求由“法定代表人”、“单位领导”签字的,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加盖私人印章方式替代。
若发现对资产评估报告有未经审查直接转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评估备案,不得擅自扩大备案范围,在办理资产评估备案中,对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我委。
五、《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文件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中的“市级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