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县(市)、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及各重点单位,逐级签署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负责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三)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搞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各级教育体系,培养学生节约和环保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介好的典型,对坏典型进行曝光。社区、街道、乡镇要加强节能减排知识和措施的普及推广,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生活理念,培养绿色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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