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各地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要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协调职责。气象、农林、水利、建设、城管、交通、教育、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市政府已将“扬州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服务中心”和“扬州生态气象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我市“十一五”重点项目加以推进,切实提高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气象部门要强化气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要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