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十一、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再申请协调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裁决。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 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十四、协调办公室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