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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十一、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再申请协调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裁决。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 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经查明属于征地冻结后抢插、抢种的;
  (五)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八)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范围的。
  十四、协调办公室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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