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分工做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工作。
第八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标准)为: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地面、墙体干净,无垃圾污物、无野广告,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二)包绿化:不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三)包亮化:店面的户外牌匾广告、亮化设施做到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
(四)包美化: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保持整洁美观;门前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发现乱贴乱画者及时制止和举报并清除。
(五)包秩序:责任单位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厦,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堆乱倒、乱搭乱挂及使用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发现路边洗车、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乱挖掘及从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及时举报。
第九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实行联包的责任单位应签订联包合同。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实行自包、联包分类挂牌制度。
全市统一各类标牌规格标准,各城区市容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监督卡,每月检查一至二次,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市市容管理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检查分数计入各区市容管理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