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强化源头监管,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预算
7.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批复。
8.采购人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的分月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当年度采购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不得迟于每年的11月。
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须明确采购需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其中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9.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合理性的审核,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别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责令改正。
10.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采购。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11.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变更应当按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的规定执行。
12.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凡由财政预算、非税收入和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其预算指标和支出计划继续下达各部门和单位,但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对采购人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或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三、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