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2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突出做好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建设厅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