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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在建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哈尔滨铁路局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由哈尔滨铁路局组织排查,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省国资委责成省铁路集团公司组织排查,大型工矿企业自备铁路由所在地市政府组织排查,排查情况报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对全省铁路交通设施的排查情况进行复查并汇总。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利厅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主要排查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对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附属工程组织排查,民航黑龙江安监办和省建设厅组织复查。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省电力监管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国资委、水利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行署、市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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