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8日至20日):各牵头部门、各地市及农垦系统、森工系统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隐患排查工作,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阶段(10月21日至31日):各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定期督查整改。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30日):由牵头部门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组织复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排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通过排查治理隐患,化解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对因没有按要求实施排查,使排查流于形式,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