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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7]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责任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压力,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先行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推进以下五类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2)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歌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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