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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守保密有关规定,禁止不准、不宜公开的内容在网上登载,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归档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向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发布、更新等工作;配合主网站按时完成“省长信箱”、“监督投诉”、“在线咨询”等栏目信息的办理和反馈工作;结合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向主网站推荐访谈题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开办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等栏目,与公众在线交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负责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和反馈。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子网站改版、涉及主网站的重要项目更改及遭遇黑客攻击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网站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要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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