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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超声医学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信息交流等制度,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超声医学检查使用准许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到正常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保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要科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免费生殖保健服务证,使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应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各区、县(市)要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社区配齐配强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突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开办社区服务超市,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为流动人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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