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评选活动,并对该地区项目环保审批实行严格限制;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计分公式为:(共性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得分)/(共性考核总分+专项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对设区市的专项考核,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市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对部分县(市、区)增加当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的专项考核。
一、共性考核内容(100分)
(一)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10分)
按计划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且重点削减项目按进度完成的,得10分;年度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但重点削减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X/Y×10分(X为实际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Y为年度规定完成的重点削减项目数)。(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