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集体土地管理,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6、加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名义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不能复耕的,必须按照“优先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17、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地建房、禁止农村村民建房出售给城镇居民。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或购买村民自建房,否则予以严厉查处。
18、努力争取国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用好资金。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争取中央和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开发项目中做到开发一块、成效一块;在整理项目中做到山、水、田、林、路、村综合配套,市、县(区)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配套资金。
八、做好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19、认真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变更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数据、图件和实地一致,加快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项工作经费。
20、加强土地登记和统计工作。土地登记要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抵押信贷风险。建立土地统计分析快报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图件库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各级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启动和实施“金土工程”,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城区旧城改造有关土地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