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所得金额=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企业适用税率
加计扣除的工资额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
先按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并税前扣除全年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
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人均1600元/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实际支付残疾人员月工资大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的2倍与计税标准的差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会同市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