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减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所得金额=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企业适用税率
  加计扣除的工资额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
  先按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并税前扣除全年工资,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
  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人均1600元/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实际支付残疾人员月工资大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的2倍与计税标准的差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纳税人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会同市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