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经2007年7月9日(2007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饮食摊群摊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群摊点,是指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并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大排档等临时性饮食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设置和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群摊点食品卫生监督和饮食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办理。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公平交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公安、商务、规划、环保、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城区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维护市容和交通、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选址,合理设置,一般应选择在背街小巷设置。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规划、环保、商务、公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拟定饮食摊群摊点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