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民政、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统计、审计、监察、物价、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搞好服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注重工作的系统性,保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农业、统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良好氛围。
要做好农村低保与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工作的衔接,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五保政策执行,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继续实行临时救助。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
各地要科学整合县及乡镇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进一步强化救助力量。县、乡(镇)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所需人员,可从县、乡(镇)现有编制和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乡(镇)救助站按照不足1万人口的至少配备1名、1万人口以上的每万人配备1名专干的标准,保证基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必要的工作力量。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可靠、作风过硬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各地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务信息建设的总体规划,尽早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工作各方面的工作经费。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