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听证会举行前应发布公告,将听证会所要公开听证的内容及具体事项、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听证代表的推选办法和产生过程。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后向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
保证听证纪律明确具体。为保证听证会有序进行,要制定具体而明确的听证纪律。听证纪律主要包括:听证代表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包括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发言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以及听证会召开前后的有关新闻采访等其他纪律。对这些纪律要事前做出规定,并向到会者公告,以避免发生违纪现象,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保证听证主持人胜任工作。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主管部门要认真选定合格的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了解听证知识,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保证听证材料及时送达。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要严格防止只将部分材料按时送达,部分材料延期送达,甚至把关键材料拖到听证会上才交给听证代表的情况发生。
保证听证结果科学反馈。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民主权益,根据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听证组织部门一般应将听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多数听证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及时反馈给听证代表。
保证听证费用来源合法。听证费用的来源直接影响行政听证的公正性。行政听证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经费负担,纳入财政预算,而不应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
三、认真抓好行政听证的落实
行政听证制度是保障行政决定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更是全面推进“阳光工程”,深化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实施好坏,直接关系到《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听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