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整治工程。包括江都垃圾填埋迁建工程项目、高邮造纸厂黑液储备塘清淤项目、调水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项目、贾汪大吴生态氧化塘工程、桃源河生态氧化塘工程等。以规划批准的投资额为依据,对单个项目按已批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可行性研究投资额给予50%补助。
(三)截污导流工程。单个项目的基金补助以单元治污方案批准的投资额为依据,对已批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可研的投资额,扣除已列入国家支持部分后,剩余投资给予50%补助。
(四)入海口滩涂湿地生态处理工程。包括新沂河和淮河入海水道尾水导流入海湿地处理两项工程。以规划批准的投资额为依据,对单个项目按已批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可行性研究投资额给予50%补助。
(五)对列入规划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和重要提标治理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7-2014年每年年底,凡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已开工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使用本年度治污基金的申请工作,并提供如下材料: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投资方式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招投标相关文件、项目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资金申请的文件。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南水北调办公室对各市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项目安排和基金使用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南水北调办公室、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会审后,确定各项目的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对工程进展较快和管理较好的项目优先考虑安排使用基金。基金使用计划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基金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基金的下达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我省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目标的实现,地方建设主体应当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各种融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治污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各市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南水北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