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订开发改造协议后,按协议规定期限自行完成厂区迁移、仓库搬迁等各项工作,不得影响三马地区整体开发改造进度。
(四)按不低于承担开发改造区域土地面积的30%提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不能提供用地的须按折算价款缴纳相应资金。
(五)自行开发建设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并按本意见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及时缴纳应交资金。
(六)按照土地权属确认的要求,及时提供《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如《土地使用证》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抵押的,须由参与开发改造企业自行赎回。
(七)认真做好改制改造期间本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和规定办事,自行主动化解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确保改制和开发改造工作稳妥推进。
五、三马改造办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落实开发改造区域内用地性质的变更等事宜。
(二)统一组织开发改造项目涉及的区域内、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协调办理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整体规划、报批手续、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事宜。
(四)协调解决开发改造建设遇到的有关问题,保证开发改造建设顺利推进。
(五)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的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
(六)按照《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开发改造建设拆迁相关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工作,由三马改造办负责组织、协调,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粮食和铁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附则
(一)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在实施中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意见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