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1、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各类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用建设节约型社会理念,指导编制“十一五”规划及各类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要抓紧研究制定节能、节水、节约集约用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等各项专项规划,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务实推进。要建立统筹各行业规划的运行机制,加强沟通,相互协调,争取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2、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抓紧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把推进资源节约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制订资源高消耗行业(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等,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
3、加大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投融资力度。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整合现有资金,突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多方式,加大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投入,推动共性瓶颈技术和重点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相关的政策研究、示范试点和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尽快实施节约型政府采购行动,加快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进一步扩大节能、节水、环保认证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要进一步拓宽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4、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对国家淘汰、限制类项目和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水价,对超过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阶梯式加价收费方式。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热计量收费,逐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试点,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5、落实国家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的项目和产品,对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认证制度。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垃圾发电、热电联产电厂(机组)和再生能源发电,在并网费用、电量计划、上网电价、增值税减免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扩大适用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种类,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6、推动节约资源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要重点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污水循环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环境无害化技术和针对湖南矿产资源特点的采选冶炼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研究开发一批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装备,集中解决制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难题,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扶持科研院所大力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咨询,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资源节约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