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遇有涉及本人、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执法局可以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罚款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执法局管辖的案件,执法局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停止查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移送案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案件移送函》,同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五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并责令改正;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当事人拒签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签上姓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