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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保监局关于宁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三、参保范围
  以参加我市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参保农村居民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死亡或致残保险金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所致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承保面应是全体参加当地新农合的被保险人(或95%以上),每县(市)、区最低参保人数不得少于10万人。
  四、保险方案与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市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制定了“普及型”、“适中型”和“高保障型”三个保障方案,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的农村经济状况加以选择;也可以由各县(市)、区另行确定农村居民的意外风险保障标准或保障方案后,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保险公司应以突出社会效益为目的,以收支基本平衡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广大农民群众。

  保险方案与保险费标准

                                  (单位:元)

┌───────┬─────┬──────────┬────────────────┐
│  类 别  │ 保险费 │   意外伤害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
│       │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      │
├───────┼─────┼──────────┼────────────────┤
│  普及型  │  6/年  │    10000    │       1000       │
├───────┼─────┼──────────┼────────────────┤
│  适中型  │ 10/年  │    20000    │       1500       │
├───────┼─────┼──────────┼────────────────┤
│  高保障  │ 20/年  │    50000    │       3000       │
└───────┴─────┴──────────┴────────────────┘

  如果当年保险基金出现节余,保险公司应在下年度承保过程中抽出部分赢余设立安全教育基金,用于农民安全预防的宣传教育;如出现亏损,当年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下一年的保险费率依据上年赔付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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