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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整改指令的紧急通知


  (二)区别分类,严格监督。对未经安全许可或者项目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化工建设项目,要停建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依法关闭。采用的工艺、设备不安全、不可靠,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自控水平不能满足工艺危险性安全控制要求,安全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或者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试生产。

  (三)切实加强新建化工装置试车过程的安全管理。新建化工装置试车投料过程中,由于设备、仪表运行尚不稳定,操作人员对装置熟悉程度不够、操作不够熟练,容易发生事故。各地要监督企业在试车投料前,制定科学、周密的试车投料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审查有关方案和安全措施;要加强操作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试车投料。试车投料过程中,要严格试车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试车过程的安全规定,设备系统升温、升压及引入化工物料等重要操作,要安排专人值守监控。在装置引入可燃物料后,要严格执行用火管理规定,禁止边施工边试车,防止发生事故。

  (四)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27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79号)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在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回头看”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规模以下的小化工、前段隐患排查为零的化工企业,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化工企业,以及在建的化工项目特别是即将竣工试车的项目,认真进行“补课”,不留死角。对已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做到整改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建立和完善持续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五)依法严肃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和企业,要认真查找和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行政、刑事处罚。

  另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等事故的通报》随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企业。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将两个阶段的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前和3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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